支持公司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公司取得的农户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公司取得的农户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公司按年末余额的1%计提的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 关于金融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友情提示经过几次政策变化,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断提高,范围不断扩大。
——《 税务总局关于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各类保险税前扣除规定
(1)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即“五险一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准予扣除。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由于各类保险是按照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乘以一定的比例缴纳的。实务中作为计算基数的工资一般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00%,超过部分缴纳的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把关于各类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内容总结下:
①为企业办理的财产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②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保险: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③企业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④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即“五险一金”:不超过规定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⑤为职工缴纳的补充保险、补充养老保险:
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支付的补充保险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⑥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
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个人所得税前除符合财税〔2017〕39号文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按2400元/年标准扣除外,其他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⑦为特殊工种购买的人身安全保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⑧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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